(2016)苏0321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连广义与安顺市万马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广义,安顺市万马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1473号原告连广义,个体工商户。被告安顺市万马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梅培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广义诉被告安顺市万马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安顺市万马车业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已将货款支付,原告连广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广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连广义已预交),由原告连广义负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