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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温耀杰与王正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耀杰,王正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904号原告温耀杰,庆阳市西峰区人。委托代理人麻刚,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发,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耀杰与被告王正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耀杰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耀杰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温耀杰负担,退付原告温耀杰136元。审判员  苗海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