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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连枝与陈龙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枝,陈龙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390号原告杨连枝,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杨伟强,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系原告杨连枝之子)被告陈龙庆,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枝与被告陈龙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连枝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连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连枝负担。审判员  林江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