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何溢文、梁诗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何溢文,梁诗琳,何锵荣,黄翠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2212号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注册号:100XXXX58(4-1)。法定代表人:杨林。诉讼代理人史维亮,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溢文,男,汉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1013。被告梁诗琳,女,汉族,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1840。被告何锵荣,男,汉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1037。被告黄翠芳,女,汉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1027。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溢文、梁诗琳、何锵荣、黄翠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邬青山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史维亮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WMFHGZ150051),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9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借款年利率13.8%,逾期还款则需每天按剩余借款本金的2‰计算违约金。2015年5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了《抵押合同》,为上述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责任。被告自愿将其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XXXX102号(XXXX山庄)(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XXXX54号)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完成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05月28日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现未按约定还款计划供款,出现严重逾期,原告曾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6年1月28日,《借款合同》项下剩余本金人民币1420068元、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利息54055元及自2015年11月28起因逾期产生的违约金至今未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20067.58元;2、被告偿还2015年11月当期利息27168.97元;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56802.72元(以剩余本金1420068元作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自2015年11月29日起暂计至2016年1月28日,实际数额请计至所有款项实际清偿日止);4、原告对被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XXXX102号座(XXXX山庄)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各被告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被告何溢文、梁诗琳、何锵荣、黄翠芬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四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49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3.8%,还款方式为按还款计划表分期归还本息,每期(月)归还金额为41968.37元;逾期还款则需按日支付2‰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借款人任一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发生逾期并超过三日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未到期的贷款视为到期贷款。同日,原告与四被告还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双方确认贷款人通过深圳市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贷款发放。同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何溢文、黄翠芳以其名下位于南海区狮山XXXX102号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6XX**号、粤房地共证字第××号)为以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6月3日,以上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XXXX54号。2015年5月28日,原告委托深圳市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何溢文转账149万元。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后,四被告于2015年11月28日起未偿还当月本息。依照双方《借款合同》所附还款计划表的约定,2015年11月应付本金为14799.4元、利息为27168.97元。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补充合同》、《抵押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一、违约责任。四被告自2015年11月起即未如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根据约定,原告可以宣布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即变更合同。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此后变更合同生效。原告主张四被告立即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期间内利息,原告主张2015年11月的当期利息为27168.97元,该主张符合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利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利息为按日支付2‰违约金,即年利率72%,双方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现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原告的主张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二、抵押担保。四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XXXX102号房屋抵押给原告,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取得抵押权。原告对于以上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溢文、梁诗琳、何锵荣、黄翠芬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20067.58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11月28日的利息为27168.9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1420067.58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二、原告就以上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何溢文、梁诗琳、何锵荣、黄翠芬提供抵押的南海区狮山XXXX102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6XX**号、粤房地共证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6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