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9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XX云与王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云,王贵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9319号原告XX云,女,199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曾艳,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贵洪,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云诉被告王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已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贵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贵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刘皓寰所有的牌号为沪AFXX**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三、查封案外人刘皓寰所有的牌号为苏D3XX**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益颢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邬学成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