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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雷嘉雯与黄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嘉雯,黄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21民初85号原告雷嘉雯,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黄艺英,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雷嘉雯诉被告黄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禤佰灵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因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嘉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艺英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嘉雯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12年相识有四年余,被告于2015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123000元,约定2015年5月1日归还欠款给原告。但直至2015年6月1日被告仍拖欠借款,且被告手机至今无法联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恳请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3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雷嘉雯为证明其主张,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证据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证据三、借款合同,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黄艺英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被告黄艺英因生意周转向原告雷嘉雯借款123000元,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止,……因乙方(黄艺英)不按期向甲方(雷嘉雯)归还全部借款,甲方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执行费及诉讼保存费用等)由乙方承担,……。”,当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支付方式是现金。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还。2016年1月6日,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如诉请。另查明,被告黄艺英现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证据、庭审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该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逾期后,被告黄艺英未依约偿还借款,其行为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理应尽快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艺英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抗辩和举证、质证等相关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艺英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23000元给原告雷嘉雯。本案受理费2760元,由被告黄艺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泽伟审 判 员  禤佰灵人民陪审员  肖燕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嘉欣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