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吴国良与刘俊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良,刘俊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6民初2076号原告吴国良,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刘俊伍,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吴国良诉被告刘俊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立鸣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国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俊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3年11月11日,被告刘俊伍向原告吴国良借款15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款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俊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国良借款1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立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