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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谭洪海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洪海,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2刑初50号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洪海,曾用名谭洪,男,生于1977年9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宝鸡市金台区,无业。1999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甲,男,生于1970年12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现住宝鸡市金台区,农民。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文凯,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洪海、叶某某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欧亚云,被告人谭洪海、叶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文凯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谭洪海驾驶陕CZ***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宝隆世家小区在建工地,窃取工地4号楼升降机YCT3*25+2*16型供电电缆线一根120米(价值5472元),6号楼升降机YCT3*25+2*10型供电电缆线两根290米(价值10672元)。后被告人谭洪海将所盗电缆线以每公斤11.2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在宝鸡市金台区经营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叶某某。2、2015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谭洪海驾驶陕CZ***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茗苑保障房二期三星坊”在建工地,窃取工地升降机YCT3*25+2*10型供电电缆线两根260米(价值10764元)。后被告人谭洪海将所盗电缆线以每公斤11.2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叶某某。3、2015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谭洪海驾驶陕CZ***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宝鸡市陈仓区工业园地中海宾馆在建工地,窃取工地升降机YCT3*16+2*10型供电电缆线两根240米(价值8664元)。后被告人谭洪海将所盗电缆线以每公斤11.2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叶某某。4、2015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谭洪海驾驶陕CZ***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凤翔县城关镇凤林家园小区在建工地,窃取工地升降机YCT3*25+2*16型供电电缆线260米(价值13338元)。后被告人谭洪海将所盗电缆线以每公斤11.2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被告人叶某某。5、2015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谭洪海驾驶陕CZ***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凤翔县城关镇凤泉花园C区4号楼在建工地,窃取工地升降机YCT3*25+2*10型供电电缆线两根280米(价值10948元)。后被告人谭洪海将所盗电缆线以每公斤11.2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叶某某。6、2015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谭洪海驾驶陕CZ***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眉县首善镇山水雅居小区在建工地,窃取工地升降机YCT3*25+2*16型供电电缆线两根200米(价值7980元)。后被告人谭洪海将所盗电缆线以每公斤10.2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叶某某。7、2015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谭洪海驾驶陕CZ***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凤翔县西区恒源新城在建工地,窃取工地2台升降机YCT3*25+2*10型供电电缆线480米(价值19872元)。被告人谭洪海在将所盗电缆线从恒源新城围墙拖出时被工地工作人员发现,后其弃线驾车逃离。8、2015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谭洪海驾驶陕CZ***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宝鸡市高新区捷恒悦城小区在建工地,窃取工地升降机YCT3*16+2*10型供电电缆线两根240米(价值8208元)。后被告人谭洪海将所盗电缆线以每公斤10.2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被告人叶某某。综上,被告人谭洪海盗窃作案8起,其中未遂1起(数额19872元),盗窃数额76046元,所获赃款全部挥霍。被告人叶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10起,犯罪数额76046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破)案报告表、破案抓捕经过;2、物证:黑色2000型桑塔纳轿车一辆(陕CZ***)、绿杆黑色把柄电缆线剪钳一把、钢锯一把、白色手套一副;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拍照;4、辨认笔录及拍照;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6、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7、证明及升降机张料清单;8、证人赵某某、黄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党某某、刘某某、赵某甲、惠某某、韩某某证言;9、被告人谭洪海、叶某某供述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洪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洪海辩称指控其第2、5节盗窃电缆线的长度有误,因只有其本人供述,系孤证,没有其它证据能够印证,且关于被盗电缆线的长度有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升降机张料清单及被盗工地证明等证据相互吻合,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叶某某对前三次掩饰、隐瞒犯罪行为不具备主观明知,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的意见,根据被告人叶某某及谭洪海对于电缆线的交易细节的供述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于“明知”的规定,可以认定被告人对该三次犯罪行为具有明知,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信。被告人谭洪海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庭审后能积极退交赃款并交纳罚金,可从轻处罚。经委托社区评估,被告人叶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洪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二、被告人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作案工具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电缆线剪钳一把、白色手套一副没收存作案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晓梅审 判 员  巨盼盼人民陪审员  杜启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耀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