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蒋文刚与上海秀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刚,上海秀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蒋文刚。被执行人上海秀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人民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刘友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商终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秀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33600.46元。2016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秀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有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