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何银英诉袁金成(吉)、于万顺 劳务合同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银英,袁金成,于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何银英,男,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执行人袁金成(吉),地址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于万顺,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何银英申请袁金成(吉)、于万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33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袁金成(吉)于万顺应支付申请人何银英案款21011.0元,承担执行费215.16元。本院已执行21011.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袁金成(吉)于万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黑0202执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