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怀集县华苑酒店与黄卫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集县华苑酒店,黄卫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华苑酒店,住所地:怀集县。法定代表人:温天谊,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天锢,男。被执行人黄卫聚,男,汉族,住怀集县。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华苑酒店与被执行人黄卫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怀法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限被执行人黄卫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餐款3830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15日起至清偿欠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欠款时止),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卫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黄卫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认为: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黄卫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4执1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