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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106苏州普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丹阳市美利达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阳市美利达塑业有限公司,苏州普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1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美利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武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勃,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普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松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陆燕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丹阳市美利达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普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商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丹阳市美利达塑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丹阳市美利达塑业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宏亮审 判 员  谢 铭代理审判员  丁奕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