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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庆林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807号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关于申请执行人汪长明与被执行人张庆林、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或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张庆林、徐娟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某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查封期间内该房屋不得办理相关过户、转移、抵押等手续。附:(2016)皖0103执807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