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杰华申请执行呼伦贝尔市盛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华,呼伦贝尔市盛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78号申请执行人刘杰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盛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杰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盛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达成和解,申请人刘杰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刘杰华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 海 君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光 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