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维蓉与天津市南开区港岸烧烤店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蓉,天津市南开区港岸烧烤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724号申请执行人王维蓉。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港岸烧烤店,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三潭路转角赛博数码广场第*层3F-1商铺。经营者姓名范亚男。申请执行人王维蓉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港岸烧烤店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6)第8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7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宇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静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