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周桥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0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6]16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桥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3日早晨8时许,被告人周桥在眉山市东坡区萤火虫网络会所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网吧35号机桌上的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次日,周桥将此手机以350元的价格变卖。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5S手机的鉴定金额为人民币1673元。另查明,被告人周桥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退。还查明,被告人周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购机收据,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的证言,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眉东价认鉴[2016]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本院(2013)眉东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周桥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之财物,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桥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被追退,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周桥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俊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