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07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罗晓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07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女,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身份证号码×××2143,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夏玲、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7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汕头市××区“Miumiu酒吧”,趁被害人蔡某酒后无人照看之机,偷走被害人蔡某的现金人民币5600元、苹果牌A1524(iPhone6plus金色16G)型手机一部。得手后,被告人罗某甲将上述赃物手机带至普宁老家,以捡到手机为由将上述赃物手机交由罗某乙保管,并将上述赃款用以个人挥霍。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4095元。同月14日凌晨,被告人罗某甲再次窜至上述酒吧,被保安员和被害人蔡某发现并扭送至龙湖派出所。案发后,上述赃物手机、剩余赃款人民币24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蔡某。随后,被告人罗某甲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蔡某人民币3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及辨认、收条、证人桂某、李某、罗某乙的证言及辨认、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平面示意图及拍照、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缴获赃款、赃物的拍照、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罗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蔡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志鹏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