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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执字第5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刘燕申请执行贺大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贺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538-1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贺大春,女,1962年2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燕与被执行人贺大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大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燕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贺大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大春立即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清偿申请执行人刘燕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申请执行费155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燕与被执行人贺大春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贺大春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燕本金及利息共计195000元,从2016年3月起,贺大春每月偿还刘燕3000元,直至清偿止,贺大春同意本院查封其位于织金县城关镇沿河滨7号附6号商业用房一套,”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刘燕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赵 鑫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佳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