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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6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星瑶诉被告陈新教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瑶,陈新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26民初429号原告陈星瑶,男,汉族,1984年7月18日生,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乌烈镇长塘村委会长塘村二村人,现住该村。被告陈新教,男,汉族,昌江县乌烈镇长塘村委会长塘村二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星瑶诉被告陈新教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星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星瑶负担。审判员  羊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