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3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姚忠卫与郎君、何金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忠卫,郎君,何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750号申请执行人姚忠卫。被执行人郎君。被执行人何金山。姚忠卫与郎君、何金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杭桐分调确字第4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郎君、何金山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姚忠卫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4500元、案件执行费56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郎君、何金山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郎君、何金山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郎君与申请执行人姚忠卫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已支付案款1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姚忠卫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郎君、何金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7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忠卫如发现被执行人郎君、何金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