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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宋正西与任文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正西,任文武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4民初28号原告宋正西,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呙登朝,南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任文武,无固定职业。原告宋正西与被告任文武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正西及其委托代理人呙登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文武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正西诉称,2012年,被告在城关镇船湾村建房时,原告给被告的工地运输沙、石、红砖等建筑材料。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运费26000元。后经原告催收无果。现请求责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费2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文武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任文武在城关镇船湾村建房时,原告宋正西给被告任文武承建的工地运输沙、石、红砖等建筑材料。经结算,被告任文武共欠原告宋正西运费26000元。2015年10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即“今欠到宋正西运费现金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年前付清。欠款人:任文武。2015.10.20号。”欠条出具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任文武向原告宋正西出具欠条,双方形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未按期支付运费,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所欠原告运费应依法予以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26000元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任文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宋正西运费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任文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清乐人民陪审员  乔相慈人民陪审员  杨平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