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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忠均与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均,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均,男,生于1958年9月23日,住通江县。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达州市达川区南外开发区二号南北干道鸿福新村二楼。法定代表人:谭清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忠均诉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辉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书记员  于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