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7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纪XX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27刑初91号公诉机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XX,男,1995年4月17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泸西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XX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纪XX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沈X停在泸西县中枢镇青年路64号对面的一辆白色鹏城牌PC125T-18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沈X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200元。后该车被追回并已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纪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物证被盗摩托车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告知、视频资料、证人袁XX、何X1、何X2、陈XX、何X3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沈X的陈述、被告人纪XX的供述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纪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XX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纪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克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