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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273号原告黄某某(又名黄某甲),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黄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邓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