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273号原告黄某某(又名黄某甲),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黄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邓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