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于乐与被告李林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乐,李林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157号原告于乐。被告李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乐诉被告李林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于乐负担。审判员 罗军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