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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伍黎明与伍贞珍、唐莉芬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伍黎明,男,195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张辉、杜剑锋,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贞珍,女,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被告唐莉芬(兼被告尤可的法定代理人),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被告尤可,男,200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被告伍利珍,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被告伍小黎,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庄玉芳,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伍黎明诉被告伍贞珍、唐莉芬、伍利珍、伍小黎、庄玉芳、尤可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黎明起诉要求分割上海市黄浦区自忠路XXX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确认征收补偿款中的人民币(币种下同)882,555.87元为原告所有,本市松江区佘山34A-03A1幢西单元302室(优惠总价636,246.98元)和2幢东单元301室(总价757,179.15元)房屋权利为原告所有。经查,上述征收安置房现仍系期房。本院认为,涉讼征收安置房为尚未实际取得的期房,该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致使被安置人将来可能获得的实际补偿利益亦处于不确定状态,故现不宜进行确权分割,当事人可在该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房屋征收利益的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伍黎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茅德成审 判 员  张 宁人民陪审员  王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