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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何萍萍与王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萍萍,王计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320号原告何萍萍,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被告王计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萍萍诉被告王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萍萍于2016年4月27日已被告王计生已支付其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计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王计生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萍萍撤回对被告王计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萍萍负担。审判长 丁    萍审判员 吴  玉  梅审判员 冯  珊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行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