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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白凤义与刘今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凤义,刘今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凤义,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刘今杨,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白凤义与刘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今杨在邮政储蓄银行发放工资账户的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林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