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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04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乔东海、王宁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乔东海,王宁华,高成权,乔东洁,王宏柱,马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40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负责人徐要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清华、崔宏,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乔东海。被执行人王宁华。被执行人高成权。被执行人乔东洁。被执行人王宏柱。被执行人马玉荣。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乔东海、王宁华、高成权、乔东洁、王宏柱、马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乔东海、王宁华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借款本金40629.97元及逾期罚息(截至2015年1月16日罚息为5718.48元,2015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23.49%计算);被执行人高成权、乔东洁、王宏柱、马玉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执行人乔东海、王宁华负担,被执行人高成权、乔东洁、王宏柱、马玉荣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宏柱、马玉荣共有房产一套,本院虽于2016年4月25日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但不具备处置条件。2016年4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宏柱的银行存款7393元进行了扣划,扣除执行费509元后,其余款项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兑付。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扣划、兑付的款项及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查封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商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尹西平执行员  王 亮执行员  宋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