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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秋妹与朱祖銮、林秋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妹,朱祖銮,林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592号原告吴秋妹,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朱祖銮,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林庆平,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秋妹诉被告朱祖銮、林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秋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5元,减半收取3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光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游顺智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