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5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507号原告张××。被告刘××。原告张××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玉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荆凤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