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立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02刑初8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立春,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原株洲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1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立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乐青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甜担任记录,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佳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立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程立春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自卸垃圾清运车,在荷塘区星城平安里小区旁80后串烧吧前段起步时,因操作不当冲上人行道撞坏“80后串烧吧”门面,造成门面受损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程立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程立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程立春的血液标本中酒精含量为102.21mg/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程立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立春醉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立春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程立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立春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程立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立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程立春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乐青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