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于秀云申请执行杨万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云,杨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秀云,女,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林甸县。被执行人杨万学,男,195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于秀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园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万学于2016年4月27已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园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景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