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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维荣与王露露、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宝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荣,王露露,马宝禄,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维荣,王露露,马宝禄,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张维荣,男,汉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王露露,男,汉族,农民,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马宝禄,男,回族,居民,现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史建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维荣与被执行人王露露、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宝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据我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24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三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维荣劳务费48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6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宝禄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0115元,剩余劳务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维荣以此为由向我院撤回申请,经查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结算被执行人马宝禄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6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6)宁0424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禹万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满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