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恢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管珍珍、赵章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珍珍,赵章武,陈利,陈守伦,柯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551号申请执行人管珍珍,女,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赵章武,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利,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守伦,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柯彩娟,女,195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陈守伦之妻。申请执行人管珍珍与被执行人赵章武、陈利、陈守伦、柯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2014)温瑞执民字第171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26793元,剩余案款973207元及利息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551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