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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7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703-1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克旗经棚镇。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克旗经棚镇。本院受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原告韩某某位于克旗经棚镇园林路兴城和谐小区2号楼1单元XXX室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韩某某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兴城和谐小区2号楼1单元XXX室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那 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