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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政君与被告郭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君,郭鸿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628号原告刘政君。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委托代理人韩占国。被告郭鸿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政君与被告郭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政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故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政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刘政君负担。审判员  李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俊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