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政君与被告郭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君,郭鸿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628号原告刘政君。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委托代理人韩占国。被告郭鸿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政君与被告郭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政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故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政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刘政君负担。审判员 李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俊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