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倪国民与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民,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477号原告倪国民,男,汉族,1951年5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明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民与被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国民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国民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倪国民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