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雍、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雍,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雍,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封,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周治平,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李雍、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雍、中铁十九局一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认定李雍、中铁十九局一公司在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尚剩余工程款365187元错误。该款不是遗留的工程款,系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代扣代缴的工程税费。2.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实际为C5标段代扣代缴的工程总税费为365187元,并不存在一审判决认为的差额利益174565.75元,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不存在损失,李雍和中铁十九局一公司也未获得不当利益。一、二审认定李雍、中铁十九局一公司获得不当利益174565.75元,认定事实错误。3.2014年5月12日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自行到地税部门开具工程税费为539752.75元的税票,其缴纳的税款并不是为中铁十九局一公司缴纳,而是替其另外项目交税,只是完税凭证开具了中铁十九局一公司的名头。一、二审认定为替中铁十九局一公司缴纳539752.75元的税款,认定事实存在错误。4.中铁十九局一公司在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共有2个施工标段C1标段和C5标段,C1标段的综合税率为3.83%,那么C5标段也应当适用同样的税率3.83%。5.根据《白厦公路新增隧道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九条“税金、保险”中第1项约定:“工程所涉及的国家规费、税金均由乙方承担。”也即本案施工方承担国家规定的税金和规费,包括建筑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不承担地方规定的税金和规费,即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等。(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C5标段工程在2009年6月1日之前已完成工程决算并由井冈山市审计局出具了审计报告,最后一次工程款是在2009年1月20日支付,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直到2012年10月15日才提出并起诉要求退回所谓的多支付的工程款,该诉讼请求明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李雍、中铁十九局一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1.李雍、中铁十九局一公司称遗留了365187元作为税款,该款不是一、二审所认定的工程款,而是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代扣代缴的税费。经查,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的井冈山市地方税务局厦坪分局出具的《关于龙厦公路C5标段纳税情况说明》以及缴税凭证可以证明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缴纳的税款数额是539752.75元。李雍、中铁十九局一公司称遗留了365187元作为税款,与事实不符。2.经一、二审查明,2009年6月经审计C5标段工程总造价为7788640元,李雍、中铁十九局一公司已借支工程款共计7423453元,在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尚剩工程款365187元,与539752.75元税款抵扣,李雍、中铁十九局一公司还欠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174565.75元,该笔款项构成李雍、中铁十九局一公司对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的不当得利。一、二审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没有错误。3.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的缴税凭证可以证明其在2014年5月12日向井冈山市地方税务局代为缴纳了本案的工程税款539752.75元。李雍、中铁十九局一公司称该笔款项是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替其另外项目交税,李雍、中铁十九局一公司的该项主张并无证据证明,理由不能成立。4.关于税率的问题,李雍、中铁十九局一公司提交的C1标段的完税凭证不能单独证明C5标段的应缴税率,且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的《关于龙厦公路C5标段纳税情况说明》以及缴税凭证可以证明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实际缴纳的税费数额是539752.75元,税率是6.93%。故李雍、中铁十九局一公司的该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5.关于国家税费与地方税费的问题,根据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税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国家税收包括中央税和地方税两大块,均以国家名义征收。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垫付税款的税种均属于地方税,系向井冈山市地方税务局缴纳,该部分税款依法应属于国家税收之范畴。因此,李雍、中铁十九局一公司称其只承担国家税收不承担地方税收的理由不能成立。6.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李雍、中铁十九局一公司是以借支的形式领取的工程款,虽工程已决算,但至今双方尚未完成实际结算,李雍、中铁十九局一公司在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尚有工程款未领取,双方的争议一直处于存续状态中,故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的诉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李雍、中铁十九局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雍、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杰审 判 员 黄伟武代理审判员 闵遂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毛盈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