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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闫吉召与荣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吉召,荣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闫吉召,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被执行人荣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闫吉召与被执行人荣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荣成市劳动仲裁委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荣人劳(2015)第21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了执行款35000.00元,并由法院转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荣成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荣人劳(2015)第217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