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9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山东华辰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与李文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辰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李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9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辰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正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文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华辰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行道人民陪审员  莫若建人民陪审员  吴继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