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90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9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谢会鹏审 判 员 曹金晶人民陪审员 张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仝秋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