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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90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9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谢会鹏审 判 员  曹金晶人民陪审员  张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仝秋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