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湖南省儿童医院、新化县人民医院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儿童医院,杨某,新化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儿童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梓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姚旭,该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杨亲松。原审被告新化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北路。法定代表人姜孝前,该院院长。上诉人湖南省儿童医院不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立初字第28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因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杨某与上诉人之间是医疗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系案件被告,上诉人的住所地及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地均在湖南省雨花区,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杨某以原审被告新化县人民医院及上诉人湖南省儿童医院在医疗中存在过错造成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新化县人民医院与湖南省儿童医院赔偿,本案的争议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原审被告新化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在湖南省新化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多个被告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作为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湖南省儿童医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立贤审判员 王小娥审判员 易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