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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崔书荣与金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书荣,金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382号原告崔书荣,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金洪涛,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崔书荣与被告金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崔书荣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书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葛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