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648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典某某,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秋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艳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