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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胡安民与陈杰,何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安民,陈杰,何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3142号原告胡安民,男,汉族,1935年0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杰,男,汉族,1987年10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何玉莲,女,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民与被告陈杰,何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安民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胡安民负担。审判员  刘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