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胡安民与陈杰,何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安民,陈杰,何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3142号原告胡安民,男,汉族,1935年0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杰,男,汉族,1987年10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何玉莲,女,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民与被告陈杰,何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安民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胡安民负担。审判员 刘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