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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与被告杨旭峰、张高超、杨玉峰、杨树峰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杨旭峰,张高超,杨玉峰,杨树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629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陆春国。委托代理人王飞燕,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旭峰,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高超,女,1991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杨玉峰,男,1978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杨树峰,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与被告杨旭峰、张高超、杨玉峰、杨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元,邮寄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6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宁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仲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