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许建萍与郑煌忠、李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萍,郑煌忠,李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897号原告许建萍,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煌忠,男,约31岁,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李丽娟,女,约30岁,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萍与被告郑煌忠、李丽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萍自愿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许建萍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建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许建萍负担。审判员 陈益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文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