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郑诗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克波,郑诗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1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克波。委托代理人:侯琳,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诗宽,农民。上诉人陈克波因与被上诉人郑诗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3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克波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克波向本院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克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陈克波负担。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