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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终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郑诗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克波,郑诗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1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克波。委托代理人:侯琳,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诗宽,农民。上诉人陈克波因与被上诉人郑诗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3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克波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克波向本院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克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陈克波负担。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