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桂林橡胶设计院有限公司、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橡胶设计院有限公司,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桂林橡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28269683-4。法定代表人:江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十五路500号,组织机构代码:78047370-5。法定代表人:章鸿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619号裁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桂林橡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在(2016)浙03执16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383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瞻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恬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